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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)6旬張姓男子在4個月內持千斤頂等工具,犯下21起竊盜案,其中近半數為藥房,得手現金、壯陽藥等物。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,依竊盜罪等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,可上訴。 判決書指出,張姓男子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至105年4月1日間,趁深夜無人注意之際,利用汽車用輪式液壓千斤頂、磚頭等工具,破壞商家鐵捲門後潛入行竊,受害店家主要分布在大台北地區。 張男4月2日準備再度行竊某藥局時,當場被警方查獲,並在張向朋友借的車輛中,查獲作案用工具,移送法辦。檢警調查,張男在這21次犯行中,有10次選擇藥局下手,得手約新台幣60萬元,也偷了3盒威而鋼(市價約3500元)、6盒降血壓藥。 北院今天依普通竊盜罪、加重竊盜罪等,判處張男有期徒刑4年半,得上訴。105112236537DA2A48F21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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